在2050年淨零碳排,2030年全球必須有超過60%電力來自再生能源之目標壓力下,臺灣政府為了達到2025年光電20GW(百萬瓩)目標,除從既有的漁電共生專區、不利耕作區、台西工業區土地持續推動太陽能地面光電設施外,並於2023年6月推出「綠能發展區」政策,協同內政部鬆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農地種電之限制規定,加速專區的用地取得,然卻未對區位劃設標準、民眾參與機制等為妥適規範,造成大量農地流失,土壤硬化、生物多樣性、動植物生存環境破壞、農漁民失業等缺失。 在極端氣候造成的洪患、乾旱、酷暑及嚴寒已為常態之今日,環境治理必須由整體環境與景觀生態出發,做最基礎的環境改造,以確保土地在開發利用之過程中,以平衡、補償或替代之方式,回復人類開發過程中對環境破壞與影響。景觀計畫係土地使用管制之重要工具,在景觀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如何運用景觀計畫平衡、補償或替代之功能,彌補人類在土地開發過程中對環境之破壞與影響,並與現行法令體系相結合,建構景觀相關法制,讓綠能(再生能源),尤其是太陽光電設施,不會成為另一個環境殺手,並強化國土空間規劃、選址、民眾參與及環社檢核功能,係本文之主要目的與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