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提審實務已有相當之發展後,從比較法角度,本文以為須注意以下三項被忽視之法制。一是正視提審程序之相對人,是項法制因涉及提審程序核心機制建構,有其相當重要性;且在英美法之傳統上,係將「實質監管被拘禁者之人」而非機關,作為相對人,並於晚近之美國法上,更須為直接監管人。二是當下提審法制可能之另一不足,係在於僅以逮捕拘禁地定提審之土地管轄,美國法過往雖亦以逮捕拘禁地定人身保護令之管轄法院,但已改為須對監管人有土地管轄權,且於晚近,更要求須對直接監管人具土地管轄權。三是當下法制設計忽視提審亦具事務管轄之性質,從而自蘊含諸多提審有關之重要法律問題,但在現行法制設計下,因欠缺法續造、司法造法機制,故提審相關之重要法律問題,恐難有定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