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討土地法第97條有關城市地方住宅房屋租金率管制規定之妥適性,經由相關行政函釋與司法判決雖認應採目的性限縮解釋而僅以「住宅房屋」始有該條租金率管制規定之適用,此雖係在保障經濟上之弱者(承租人)而有助於「租者有其屋」政策目標之實現,然證諸實務,該條文基於相關事實(例如土地法定地價與建築物價額均偏低),致使租金管制效應不佳。為矯正之,除應強化土地法第97條與(例如)住宅法為租賃業務相互整合與協調外,本文認為應於土地法第97條增定詳細之具體授權條款,以利相關法規命令之訂定,並庶幾落實該條文之應有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