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2023年修正第34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針對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則由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近期則因租金實價登錄是否應該全面化,朝野各自提出不同版本之草案經立法院審議當中。由於租金實價登錄的全面化,主管機關之內政部有其於立法院審查時提出相關書面意見,本文擬探究租金資訊的實價登錄法制化的正當性基礎,並且援引日本租賃住宅現況管制的背景,提出本文之意見;同時針對內政部於立法院所提出之意見,提出檢討,最後綜合提出若要進行實價登錄的全面化,相關之具體化措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