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於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六個月施行迄今,首次大幅度的修法。其中修正的內容則有第5、10、11、34、46條條文;並增訂第38-1、38-2條。本次系爭條例修法影響法律適用的應為租賃條例第5條,原租賃條例第5條規定,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條例新修正第5條第1項乃將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然所謂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其內涵為何?又與民法普通法的關係為何?適用上的疑義,將影響租賃市場上租賃當事人間甚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