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法院確立借名登記之「有權處分說」以來,出名人處分之客觀效力已臻明確。然近期實務容有將「客觀信賴登記外觀」逕予同視為「欠缺詐害及侵權惡意」之趨勢。本文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民事判決為楔子,客觀檢視此法理適用之侷限。 本文以為,有權處分說固為抑制濫用借名登記之法制抉擇,惟不宜據此混淆物權行為效力與債法要件之分際。不動產之登記外觀,尚難逕予阻卻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惡意與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不法動機。本文期能重新定錨實務判決之真意,妥適界分物權變動與債權保全之體系,俾使交易安全與制裁權利濫用之規範機能融洽無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