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故意傷害案是特殊體質致死的典型案例。該案一審法院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二審法院認定行為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兩種判決結果皆不合理,被告人實則僅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法院之所以未能正確評價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因為未在構成要件層面合理地檢討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同時也未在責任層面合理地辨析行為人是否存在相應的犯罪心態。實際上,特殊體質致死案例一般同時涉及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認定,因果流程偏離時犯罪心態的認定等諸多疑難問題。分析該類案例的合理做法應當是採取修正的客觀歸責理論認定因果關係;同時綜合全案事實重點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對死亡結果的預見可能性,進而判斷行為人具備何種犯罪心態。後一判斷在特殊體質致死案例中往往被司法實踐部門所輕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