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半年前被他人寵物犬咬傷,事件處理過程中,涉事寵物犬被贈予其他人,導致事件不了了之。民警遂叮囑甲日後若發現該犬就及時拍照留證並報案。一日,甲果然在路邊看見乙牽著該犬散步,遂趕緊上前用自己的蘋果手機對該犬拍照。乙誤以為甲在偷拍自己,侵犯自己的隱私,要求甲刪除照片,甲不從,要求報警。乙認為甲不配合自己的要求,為控制被偷拍的照片、保護自己的隱私權,動手奪取甲手機,甲反抗。乙為奪取甲手機,拾起路邊磚塊拍擊甲,甲亦用磚塊回擊,兩人扭打在一起(雙方均意圖傷害對方)。此時,甲的鄰居丙湊巧路過,丙與乙素有仇怨,見甲與乙扭打,誤以為甲在侵害乙,便出於趁機傷害乙的意圖持磚塊與甲一起毆打乙。甲則誤以為丙是在幫助自己維權,也與丙一起毆打乙。打鬥中,甲被乙打成輕傷,乙也被甲、丙打成輕傷,但無法查清乙的傷勢是由甲還是由丙造成。
請分析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