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全國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因具「陸配」身分,除已遭內政部認定未依《國籍法》放棄屬「外國」之「中國國籍」,呼籲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外,陸委會又稱其在登記為立委候選人時,因尚未「補繳」内政部移民署所要求的「喪失原藉證明之公證書」,所以根本還不具有參選的資格。繼而,民進黨執政官員即以此為由,在立法院不僅拒絕接受李貞秀的質詢,甚至還對她多所言語上的霸凌。李貞秀雖已遭台灣民眾黨開除黨籍而喪失立委身分,但陸委會稱其登記為候選人時仍具雙重戶籍的情形,則因涉及行政法適用的基本原則,仍有加以釐清之必要。 陸委會認定李貞秀具有「雙重戶籍」及不具參選資格,聲稱像以2004年施行新增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為依據,而李貞秀於2025年3月始完成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故此前則尚未具完整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本文著重於以該增定條文的立法理由,證實以下幾個事實:第一,兩岸在李貞秀獲定居許可時即為單一戶籍(身分)制,且從為陸委會在當時提出的修法理中可得知;第二,增定第九條之一的目的是為解決上開條例曾因修法,以致於容許臺灣人民在兩岸間具有「雙重戶籍」,但此與大陸地區來臺定居者無關;第三,認為李貞秀具參選資格的時間,應自完成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之日起經過十年,實為適用法規移花接木的濫權在先,其後解釋時又為違背行政法基本常識的「一派胡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