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網際網路的全球化,21世紀的商業活動不以在消費地國成立實體組織為必要。面對數位時代的課稅挑戰,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提出「兩項支柱」稅制調整因應,但實際上只有「第一支柱」與數位經濟課稅有關。該支柱建議企業利潤在國際間的課稅管轄權,應建立全新的「利潤分配規則」,以擴張「消費地國」的課稅管轄權。具體內涵包含「數額A」(amount A),即對跨國公司計算超額利潤份額,為市場管轄區建立一套全新的課稅管轄權;及「數額B」(amount B),對市場管轄區實際執行基本行銷與配銷活動設定一固定報酬,簡化移轉訂價規則。 我國為接軌國際稅制,減少對數位經濟的所得稅課徵產生重複課稅爭議,實有必要進一步檢視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包括:如未修改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與他國簽訂互惠協定,我國營利事業依「數額A」規定向他國繳納所得稅時,恐難直接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的國外稅額扣抵規定。又我國營業稅未來如有機會採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全面正向課稅模式」,此時所得稅應可同步調整為「全面申報納稅制」,進而消除B2B與B2C在稽徵程序上的差別對待。另我國現階段尚無引進「數額B」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未來倘國際間有相當數量國家採行「數額B」,或「數額B」未來有機會調整為強制適用時,屆時可再逐步導入我國稅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