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糾紛是體育發展之障礙,必須建立及時而有效地解決體育糾紛之機制,尤其現代體育職業化、商業化迅速發展,在體育組織管理和各種參與者之間,競爭及利益衝突日益激烈,為化解各方利益衝突有利於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穩定發展,不得不正視各種體育法律糾紛增多現象,且體育糾紛往往涉及利益龐大,如不能及時公正解決,勢必對職業體育發展影響和破壞,甚而暴力或巨大不法利益產生,尤其以訴訟方式已經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時,更有建立一套具有解決體育糾紛之需求,亦即代替性(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該機制應同時兼有權威性、專業性及快速性,此時以仲裁正是解決體育糾紛的絶佳處理方式。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