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少年司法民行刑一體化研究與刑事附屬性之困境,導致現行少年刑事司法中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國家親權原則與刑罰性質存有矛盾,與刑事法基礎理論存在分離,最終帶來少年刑事司法基本原則的功能虛化。我國少年刑事司法有必要在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國家親權原則適度分離的前提下,基於刑法積極特殊預防理論,以教育與矯治為核心理念,兼顧刑罰個別化與司法實踐展開基本原則之重構,確立教育原則、再社會化原則與輔助性原則。教育原則是指,通過以教育與矯治為核心的教育刑實現未成年犯的再犯預防,致力於輕罪“以教代刑”與重罪“以刑融教”;再社會化原則是指,以未成年犯有效回歸社會為主要目標,致力於適用去刑事化、非刑罰化、非隔離的刑事程序與再社會化處遇措施;輔助性原則是指,為避免監禁刑之弊端,應積極適用刑罰替代措施與非監禁刑,以監禁刑作為輔助性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