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在體例上獨立成編且堅持了民商合一的立法傳統,這是法制史上的創新,為建立中國自主的合同法知識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在價值理念上,合同編極具中國特色,反映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理念和綠色原則;在制度規範上,合同編作出諸多創新,積極回應我國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民法典》實施五年以來,學理和司法實踐以合同編規定為實證法基礎,發展和續造了諸如債權合同獨立、強制性規定之判斷標準、預約的認定與後果、以物抵債的效力與後果、違約方合同解除的條件等理論與具體裁判規則。當然,《民法典》頒佈後,就一些問題仍存在許多爭議,如債因、自然之債、典型合同的選擇標準、民商主體在規範適用中的區分、准合同的內在體系建構以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融貫和區分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