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集物權規範之大成,彰顯中國自主的物權法知識體系,如高揚綠色原則,強調和重視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獨創海域使用權制度,獨創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等農地“三權分置”的物權結構,新創集體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承認恢復原狀請求權具有雙重性等。由於人的理性有限,立法難以面面俱到,且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新事物、新問題不時湧現,立法或修法跟進很難及時,裁判、司法解釋甚至指導性案例在解釋、適用《民法典》中發揮著巨大作用,也肩負起填補法律漏洞的重任,貢獻不菲,但仍有提升的空間,包括保持謙抑等。儘管學說對法律規定的解釋僅為學理解釋,但其可為形成有權解釋提供參考素材,或是為有權解釋擴寬視野、思路,或是直接或間接地滌除裁判者原有的不見得妥當的認知,或是為裁判者提供處理個案的方案,或是增強裁判者下決心的勇氣。只有法學才能發展法的具體內容,認識部分與整體的關係。所以,就解釋、檢討、完善《民法典》物權編及相關裁判、司法解釋,推動物權制度向前發展,學界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