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性利益是指具有請求權屬性的“債”,由於“財產性利益/債”與“財物/物”在權利歸屬與權利實現上存在根本性差異,對於利益轉移的判斷不能套用財物佔有轉移的認定思路。財產性利益的轉移根植於債的權利實現維度,轉移的對象並非債權,而是債所承載的特定利益,當財產性利益發生轉移後,債權人失去了權利實現可能性。在認定權利實現是否具有可能性時,民事救濟可能性是核心的考量要素。財產犯罪中,利益轉移具有雙層構造:其一,內因要素的轉移,實現債所承載的利益的主動權從被害人轉移至行為人,雙方之間優勢地位逆轉;其二,外化要素的轉移,行為人利用利益實現的主動權,獲得原本應由被害人享有的債所承載的現實利益。唯有內因要素與外化要素均發生轉移時,財產性利益的轉移才宣告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