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明確宣示其自身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邏輯基礎在於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和一般法律的二元區分,以及“憲法為高階、一般法律為低階”的雙階結構。我國憲法具有效力的最高性與內容的根本性,這為厘清憲法和一般法律的關係構造提供了判斷基準。從憲法作為“授權—審查規範”與“實體—內容規範”的雙重屬性出發,憲法和一般法律的關係構造可概括為規範效力控制和規範內容確定的雙重向度。規範效力控制向度對應有效性命題:法秩序是以憲法為構成條件,兼具實證性與正確性,且形式與實質均符合憲法要求的規範秩序。規範內容確定向度關聯憲法化命題與具體化命題:前者表現為部門法的合憲性調適及部門法內容的憲法位階提升;後者表現為各部門法依循憲法規範的邏輯指令,分殊化落實憲法的形式規範力與基本價值決定。憲法並非覆蓋所有領域的“全能憲法”,憲法和一般法律關係構造的雙重向度的實踐推進,需妥善處理憲法至上性和部門法自主性之間的內在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