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4條是網絡侵權的一般規定。本條第1句是不完全主要規範,在適用時需要結合其他法條,尤其是《民法典》第1165條、第1167條。本條第2句是參引規範,其指向的單行法律與本條第1句構成特別法與一般法。本條第1句與第1165條共同構成網絡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要件有六: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過錯、損害、因果關係;本條第1句與第1167條共同構成網絡侵權預防性請求權的基礎,不要求存在過錯、損害。就法律後果而言,被侵權人可就財產侵害、人身侵害、知識產權侵害等請求賠償損失;就人格權侵害,還可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於侵權行為仍然持續的,還可主張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