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管瀆職行為與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之間的緊密聯繫,揭示了其在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價值。在分析瀆職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時,直接應用傳統總論學說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往往未能超越歸因層面的因果流程考察。儘管緩和的結果歸屬與遠因溯責的立場考慮到了瀆職行為的特殊性,但在為何要下調歸屬標準、下調至何種程度等問題上,未能給出具有說服力的答案。公職人員未履行其監管職責,應被解讀為一種過失共犯行為,其不法部分從屬被監管方的違法犯罪活動。當瀆職行為在客觀上具有促進或誘發作用時,即可確認其結果不法,實現對結果的緩和歸屬。監管瀆職犯罪在行為不法層面則具備獨立性,不法判斷的重心應從結果轉向行為本身,並借助預見可能性等要素來準確界定注意義務的範圍。結合公職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社會角色與履職邏輯,可將注意義務的具體場景細分為三類:開展專項排查整治活動、日常風險排查以及對公眾舉報的響應。在每種場景下,注意義務的內容及其違反與否的判定標準均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