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司法韌性」為主旨,探討人工智慧快速發展對司法系統所帶來的挑戰,以及司法系統可能的回應方式。本文提出「科技工具說」與「價值重構說」的操作性框架,前者不涉及改變司法核心價值,而是以新科技作為更佳的制度工具;後者則關係到是否需要因為新科技,而重新界定憲法基本原則內涵的關鍵問題。 「科技工具說」的例證之一,是在數位證據領域,生成式人工智慧與深偽技術已使傳統驗真法則面臨失效時,司法系統應如何回應。本文主張司法系統應透過強化法官作為守門人角色,並建立更細緻的類別化驗真標準。而「價值重構說」則以人工智慧輔助量刑為例,探討我國第二代量刑資訊系統引入人工智慧科技,可能牴觸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保障、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慮,顯示此類問題已涉及核心價值之重構,而非單純技術調整,司法系統應特別謹慎對待,以免因為採取新技術而違背憲法誡命。 本文認為,司法韌性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層次問題,並在制度面正確採取回應方式。面對新科技浪潮,司法系統應以動態方式調適,以確保在人工智慧時代仍能維持規範上的正當性與實際上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