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判決指出,債權人於債務人就特定物陷於給付不能時,倘已轉換請求債務人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受損害,於該債務人陷於無資力之情形,該債權人自得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其次,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判決揭櫫,衡酌遺囑之法律行為性質、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與成立生效要件,及法律秩序安定性各節,足見遺囑內容履行完畢前,共同繼承人之遺產共同繼承狀態尚未解消,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僅具債權效力;繼承人依遺囑對其他繼承人行使履行遺囑內容之請求權,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末者,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表示,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的場合,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無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亦無保險法第106條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