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發還條款所稱「實際合法發還」,判決延續實務與學說觀點,認應採廣義解釋,包括當事人間之給付、清償、返還或其他各種依法實現與履行請求權之情形」,判決進一步正確主張:「尚且須該發還來自於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即行為人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兩者兼備,始足以排除沒收、追徵之宣告。倘因其他原因產生被害人已受實際合法發還之結果,但行為人猶保(享)有因犯罪所取得之財產利益者,法院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避免產生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不法利得之不合理現象」。而在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請求主體,判決表示:「除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原始直接被害人外,亦指涉被害人之權利繼受人在內,且不問繼承、法定或意定之債權讓與,均非所問」。本件案情可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