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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4 (202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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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害於委託人債權人之權利者,乃指因信託行為致債權人之債權不能獲得滿足而言。又信託行為區分他益信託及自益信託,後者係指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委託人雖喪失信託財產所有權,惟能享有信託收益之受益權,故其總財產是否減少,應將該受益權之價值算入委託人之總財產,如不足以清償總債權,即構成有害於債權,而得行使撤銷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
、
自益信託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4 (202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資訊請求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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