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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4 (202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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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6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若被指示人係受指示人詐騙,始依其指示,有目的意識的為增加指示人之財產,而使利益流向其所指定之領取人,被指示人並無增加領取人財產之目的意識,領取人因非出於被指示人之意思導致其受有利益,即難認被指示人因履行關係而使利益流向領取人,該利益變動應屬欠缺給付目的而無法律上原因,即有別於首揭給付型不當得利之類型,仍應由領取人就其得保有受領之利益,及其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得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不當得利
、
舉證責任
、
指示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4 (202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反訴——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21號
該期刊-下一篇
事案解明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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