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除不動產價值鑑估影響貸款債務之未來獲償性外,因借款人於擔保之不動產價值不足清償借款債務時,仍須就該不足部分負擔終局清償之責,是借款人有無借款真意及其償債資力良窳等,自亦屬影響銀行放款與否之重要因素。而非經營、管理層級之銀行職員承辦放款業務,在其業務範圍內,係受託為銀行處理事務之人,無論其係獨立、輔佐或有無最終決定權限,亦不論其係自始或事中參與處理,如有未遵循銀行就相關職務執行所訂之工作規則者,即難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屬不完全之勞務給付,倘因此致銀行受有損害,即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至該不完全之給付,與銀行所受損害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以該給付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即足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