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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表示意識——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基於兼顧表意人意思自主決定之同一考量,欠缺法效意思所成立之意思表示,既得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則欠缺法效意思外並同時欠缺表示意識之意思表示,倘表意人就錯誤之發生並無過失,自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准許當事人撤銷其意思表示,惟須另依同法第91條規定,對非明知或可得而知之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表示意識法效意思意思表示錯誤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3 (202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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