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元照網路書店月旦品評家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月旦法學教室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實務選編:民事法類No.281
中文摘要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指出,因給付遲延而約定之違約金,其性質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非屬原債權之從權利,於債務人逾期給付時,即已發生而獨立存在,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縱令債務人就原債權請求為時效抗辯,然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因已經獨立存在,不受原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誠值留意。其次,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25號判決揭櫫,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雖非法所不許,然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之基礎原因關係負舉證之責任。當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即應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而非猶悉令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末者,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2號判決表示,法人不具感性認知能力,與自然人有本質上差異,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之內涵自有不同,而應依其屬性,以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為限,准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以兼顧人格權保障與防杜浮濫之立法意旨,並利遏止類此之侵害繼續發生。
起訖頁 86-107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03 (2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實務選編:公法類No.281
該期刊-下一篇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No.281
 

新書閱讀



元照讀書館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