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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
202602 (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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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人之人格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汝吟
中文摘要
法律上的主體是「人」,不是「人類」。法學上的人格,不一定要依附在自然人的「身體」,精神利益的重點是「精神價值」,而非能感受痛苦的精神。先進國家多有更加落實「法人實在說」,法人「人格權」若受到不法侵害,致其償付能力、交易條件、形象受損、信任喪失等,即使不能認定為精神痛苦,並非謂損害無發生,故仍應於已發生之損害範圍內予以相當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方係確保權利獲得有效法律保障之方法,法人對自身人格利益有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獲得客觀保護。
起訖頁
121-129
關鍵詞
法人
、
人格權
、
名譽權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慰撫金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602 (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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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會的散會與資訊揭露──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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