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平台經濟興起,使跨境電子勞務與網紅收入呈現去疆界化與虛擬化,傳統以「實體存在」為核心的課稅連結點與所得來源地判斷因此面臨挑戰。本文首先以我國跨境電子勞務之營業稅制度為起點,整理境外電商稅籍登記與B2B逆向課稅之適用邏輯。其次,聚焦財政部民國114年發布之網紅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在營業稅方面,規範以「觀眾/消費者所在地」作為勞務使用地之判準,並綜合「實體經營特徵」與「當月銷售額門檻」辨識是否負有稅籍義務;在所得稅方面,則以「境內利潤貢獻度(50%/100%)」推定我國來源所得。最後,本文結合實質課稅原則與反避稅規範,並對照BEPS 2.0與DAC7的透明化趨勢,提出創作者與專業代理人可執行之憑證留存、金流分離與合規轉型建議,以降低新制下之違章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