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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60131 (4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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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務新聞報導Vol.49 No.2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購買之房地,如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起訖頁
11-2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60131 (49: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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