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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602 (202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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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業務者,其取得自投資人全權委託操作期貨交易之全部投資款,均屬犯罪所得。因此,於本件,各投資人匯款交予被告全權委託操作期貨交易之全部投資款,既歸被告實際支配掌控,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乃屬「產自犯罪」而由被害人(或投資人)交付之利得;另被告以其等因操作期貨交易如有獲利而收取之「資訊傳輸服務費」經理費報酬,係因犯罪行為而由被害人(或投資人)再額外交付之對價,與前述投資款全部,概屬「犯罪所得」,均應予宣告沒收。
起訖頁
1-4
關鍵詞
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業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2 (202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商品製造人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9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結合作為與不作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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