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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2 (202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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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固保證金——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3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保固保證金,乃承攬人於工作物完成後為擔保履行其對於工作物瑕疵之保固責任所交付予定作人之金額,倘當事人合意以承攬報酬之一部作為保固保證金,該款項仍不失承攬報酬本質,僅保留至保固期滿,且未發生保固事由或保固事由業經承攬人修復,承攬人始可請求定作人給付該部分報酬。是預留承攬報酬一部作為保固保證金者,於保固期滿且無扣款事由時,該款項之返還請求權,斯時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之2年短期時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固保證金
、
預留承攬報酬一部
、
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2 (202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
該期刊-下一篇
給付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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