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預防性侵權責任是生態環境損害民事侵權責任中不可或缺的一種責任類型,在法律性質上屬民事特別法上的侵權責任,其主要包括針對不確定風險的風險管控責任和針對具有高度確定性的損害危險的危險防止責任。基於生態環境損害預防性侵權責任不同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性以及其作為保護公益的預防性侵權責任的特殊性,其構成要件應當界定為:第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第二,行為使生態環境有遭受損害的重大風險或危險。其中,“行為使生態環境有遭受損害的重大風險或危險”這一要件又可進一步細分為“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可能性”和“生態環境損害風險或危險的重大性”兩個子要件。在責任形式上,生態環境損害預防性侵權責任不能完全套用《民法典》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這三種發端于物權請求權的責任形式,需要從生態環境公共利益預防性保護的需求出發,確立停止侵害、消除危險、風險管控和預防性禁止四種責任形式。在生態環境法典中,有必要將生態環境損害預防性侵權責任作為民事責任類型進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