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行政轉型中,基於人際互動的傳統正當程序構造面臨適用性挑戰,既有程序制度難以有效應對數字化方式引發的程序權利擠壓、調查職權空轉和程序折疊風險。面對數字行政擴張下的正當程序規制需求,當前制度探索中形成的立足傳統制度改良和圍繞技術原理重構路徑,受其分屬的結構主義和功能主義程序觀影響,或因過於偏重技術開放立場導致具體規則針對性不足,或因過度凸顯技術中心地位偏離行政程序規制效果。有鑑於此,數字行政正當程序構造應立足行政程序作為規範涵攝媒介的本質,以程序合法要求保障的主體間有效信息交互為功能基準,實現法律程序與技術流程的統一。具體制度構造應當以法定的技術應用範圍為基礎,圍繞技術設計與實施二元程序結構,通過行政機關主導下的原理解釋和模擬驗證,實現技術設計的可信性,同時借助技術提示、運行記錄和人工介入機制,保障技術實施的準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