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平臺的全球性崛起,正深刻重構經濟社會的組織模式與權力結構,並引發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戰。數字平臺兼具“監管對象—監管主體”的複雜法律屬性,對此,實踐中衍生出包括自我監管、間接監管與協同監管三種類型在內的改良型監管模式。這三種類型分別根植于合同法、組織法與網絡法模型,雖各具優勢卻均存在結構性局限。為適應高度複雜社會的數字平臺監管需求,亟需超越公共與私人的二分法視角,在系統論法學視野下建構反思型監管模式。反思型監管旨在通過間接激擾、結構耦合與反饋調整等機制,取代改良型監管的一階導控邏輯。可圍繞目標理念、系統架構、運行機制三大層級,從制度目標、規制理念、中觀模型、微觀層次、宏觀架構、要素框架、監管權限、責任配置、規範類型等九個維度展開反思型監管的體系化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