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僱用乙勞工,從事打掃環境、清潔廁所以及一般廢棄物之清理,乙並須輪值停車場之夜班(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負責夜間人員及垃圾車之進出管制、接聽電話及夜間緊急事件之聯絡處理,惟得於該時段就寢,若有電話或突發事件仍需全責處理。甲就乙之輪值夜班有發給值班費。乙認值班費相較於勞基法第24條所定加班費尚有短少,起訴主張差額,甲則抗辯:乙於夜班工作,性質上屬間歇性、突發性或監視性工作,無須長時間持續付出高度專注力或體力,因此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何況當事人對於值班方式及數額已有約定,因此乙不得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延長工時之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