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三家外國菸商來臺投資設廠,遭到國內反菸最力之「董氏基金會」向監察院陳情,認為政府核准外國菸商來臺投資設廠,乃違反了「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3年通過及2005年生效之《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監察院於2015年做出了調查報告,認為行政院暨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對FCTC在我國是否具有國內法之效力,以及核准外國菸商來臺投資設廠是否違反該公約等相關疑義,長期以來未能釐清並達成共識。 本文的分析指出,FCTC並非我國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所稱之「條約」,故並不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因此,若我國願意主動遵循FCTC之規範,則應採立法將其內容納入法律條文中(如菸害防制法),或如同「國際人權兩公約」等五項重要國際公約在國內生效的模式,而應另行制定「施行法」。再者,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須遵守貿易自由與國民待遇之規範,在我國並未禁止經營菸草製造業的情形下,如何限制外國菸商來臺投資設廠以達抑制菸害影響國民健康?此為當前政府在衛生政策與貿易自由化政策產生衝突下所須面對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