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則案例-將儲蓄險保單變更要保人為配偶與子女後,在兩年內過世,說明此舉在稅法上同時涉及贈與稅與遺產稅,但不會引發「雙重課稅」。依稽徵實務與法院見解,保單具有財產價值,要保人變更即被視為無償財產移轉,構成應稅贈與,其稅基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若被繼承人於兩年內過世,該贈與又依遺贈稅法第15條被視為應稅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然而,遺贈稅法亦設計第11條扣抵機制,將已納贈與稅從遺產稅額扣抵,避免重複課稅。本文並提醒,壽險保單因具備理財與傳承功能,常成為稽徵機關查核焦點,納稅義務人不宜僅以節稅為目的過度操作,以免引發補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