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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51215 (48: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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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務新聞報導Vol.48 No.23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各項收支均應取具合法憑證及有完備會計紀錄,倘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其結餘款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起訖頁
11-2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51215 (48:2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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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遇到不熟稅法官員,不能做為漏報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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