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明定所保存和維護的「文化資產」,區分成「有形」和「無形」兩二大類,而「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的「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亦列在有形的文化資產當中。然而,此一將「自然」生成的景物視為由人為所形成的「文化」,乃為非常值得商榷的情事。在本文中指出,這應是對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認識和理解,均有所混淆所造成。 由於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政策上,在根本上就文化資產有上述認識和理解上的混淆,因而在法律規範上對文化資產的分類過細,從而也造成諸如考古研究的進行與資料的保護方面,皆造成了阻礙。為了說明此一情形,本文除概要介紹上述兩個公約的不同外,另以日本和中國大陸的相關案例,以及作者親身進行考古研究時所遇到有關問題的經驗,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存在需要釐清與克服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