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專欄精選最高法院裁判共12則,均為2025年5月間作成之裁判。本次以2024年制定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為主題,討論其要件中的「犯罪所得」與「自白」要素應如何解釋。關於「犯罪所得」要件,由於各法院間多有爭議,最高法院遂於2025年5月作成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以統一各法院見解。關於「自白」要件,最高法院除了承續歷來見解,認為自白係指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外,並指出了構成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的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在實務上極為重要。 此外,本次專欄也精選出多則富有參考意義的最高法院裁判見解,其中涵蓋了5則歷來刑事大法庭裁定。涉及的重要議題包括:一事不再理原則如何運用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第二審法院判斷上訴範圍時,是否應受上訴人聲明上訴之範圍或上訴所指摘事項之拘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最高法院撤銷原第二審判決而發回更審後,應如何適用? 今日社會詐騙案件普遍,被告經常涉及詐騙多數被害人。此時法院是否應合併多數案件一起審理?關於裁判上一罪,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案件時,各罪之間的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如何操作?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其所取得之證言,對於本案被告有無證據能力?這些議題不僅是實務運作之重要主題,在學理上亦有重要意義,本專欄特別挑選以供讀者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