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立法院已於2024年7月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問題壹,2025年5月14日作成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認為,應該以被告實際拿到數額作為判斷標準;而對於問題貳,大法庭裁定亦持肯定見解,亦即沒有犯罪所得,就沒有繳回的問題。此裁定作成後,法務部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蓋最高檢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即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於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其已堅定表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之規定,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見解。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法務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綜觀最高法院與法務部之爭,其實焦點應在於詐欺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之現行規範是否係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與第47條之減刑機制為擔保,蓋如肯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與第47條旨在擔保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權,則其所定「繳交其犯罪所得」之內涵,即應指被害人實際受騙金額。反之,如現行對詐欺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規範之落實,與加害人繳交其犯罪所得無關,主張被告應於填補所有實際損害後始得減輕刑罰,即有爭議。因此,現行填補詐欺被害人損害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與第47條之關聯為何?即為本案應釐清之爭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