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地,在其上蓋有B屋一棟,甲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乙拆除B屋並交還A地予甲。訴訟進行中,兩造合意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420條之1規定移付調解,歷經協商後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乙自民國(下同)110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就占有使用甲所有之A地,願給付甲該段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給付方法為:自114年7月1日起,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分期金50萬元至甲之指定OOOO銀行帳戶(帳號:0123456789),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