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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51031 (48: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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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務新聞報導Vol.48 No.20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起訖頁
11-2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51031 (48: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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