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快速進展,ICT科技日新月異,國民所得不斷提升。並且,隨著電子支付卡的使用,電腦特別是智慧型手機的普及,電子支付需求日益多樣化,益形殷切。
面對此一趨勢,歐美及亞洲各國早已就電子支付各卡,訂定法納律納入規範,保護消費者外,並另行訂定電子支付業法,開放電子支付業設立,辦理一般匯款及電子商務支付業務,然而影響銀行業務營運。
然而,由於網路的普及,特別是智慧型手機使用的便利性,網路支付特別是行動支付的應用,已成世界潮流,面對此一趨勢,銀行自應積極與電信、商店、物流各業進行合縱連橫,相輔相成,共同分享此一日益膨大的電子支付及電子商務市場。
有鑑於電子支付業法各國均已訂定實施,然而,基於我國法系民情的考量,國內電子支付法的及早實施實已迫不及待。同時,國內電子支付法開放的類型、內涵、項目,似以與日本電子支付法相近者為宜,否則,過猶不及均非國民之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