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裁定見解值得注意。實務向來認為自訴權人具律師資格者,得不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引發疑問是,該自訴人得否以律師身分閱卷?本裁定認為,具有律師資格之自訴人,於該自訴案件中究非受當事人委任以執行律師業務,而是為保障自己之權益提起自訴,並不具公益性,亦不受律師執行業務之倫理、忠誠、信譽義務及監督懲戒機制之規範,是其閱卷權之行使,自與自訴代理人不同,不宜逕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賦予其不受限制之閱卷權,而應類推適用第33條第2項但書、第3項但書之規定,受有一定之限制;對該限制,亦應類推同條第4項規定,准許其提起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