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比較法之觀察,當今世界上的夫妻財產制顯示出趨同性而非差異性,在夫妻財產分享範圍方面尤其如此。就理念而言,夫妻財產制秉承夫妻平權原則,平等對待工作和家庭中的貢獻,確保配偶分享婚後所得。但是,就從技術路徑而言,當今的兩種主要夫妻財產制,在法律構造方面確有不同。婚後所得補償制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分別財產加離婚時的債權性補償方式分享婚後所得;而婚後所得共同制則在婚姻之初即行物權性質的婚後所得分享,在離婚時就具體財產標的進行分割。在德國,贊同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學者對現行法定財產制———增益共同制提出諸多批評。核心的原則性的質疑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分別財產製造成夫妻雙方在婚後所得財產上的差距,有違男女平等原則,而婚後所得共同制是實現男女平等的理想的婚姻財產制度。本文通過辨析兩種技術路徑在促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財產權利實現、債務責任、離婚時的分割、程序法、跨境婚姻准據法方面的表現,證明德國現行法定財產制相較於婚後所得共同制,略勝一籌,至少毫不遜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