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工智能在我國智慧司法建設中的普及推廣,司法審判逐步呈現出“法官為主、機器為輔”的人機協同審判格局。目前,司法人工智能暫時消隱于法官背後,審判信任被置換為對法官人格、法院制度或人工智能算法的信任。人格信任奠基于法官作為“完人”的應然預設,與實然的法官“常人”之間存在現實差距。法院組織以司法責任製作為約束人機互動的主要制度安排,但在預測審判邏輯的影響下,存在盲目採納機器建議的“人機合謀”風險。算法信任機制儘管能發揮局部的信任補救功能,但囿於“主體—工具”的二分思維,難以對法官與算法的協同過程進行約束。應當以信任者與信任對象的溝通互動為出發點,對人格信任、制度信任和算法信任進行反思性整合,將司法人工智能從內部辦案工具拓展為外部溝通工具,推動人機協同法律議論的充分展開,為人機協同審判奠定更為堅實的信任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