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的“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是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重要制度創新,是我國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發展的重要體現。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立基於憲法全面實施,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在監測反饋、教育指引、制度調適等功能定位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需要秉持系統觀念,從報告譜系、由誰報告、向誰報告、報告什麼和如何報告等五個方面進行體系性構建。具言之,需按照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主體、其他國家機關參與的原則,在由憲法實施情況專項報告和以國家機關工作報告為載體的憲法實施情況報告構成的報告譜系的基礎上,確定報告主體和接受報告主體,明晰報告內容及其表達等關鍵點,明確專項報告的時段選擇、內容獲取、審議發佈等程序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