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規定的適用是國際商事仲裁中最普遍和最複雜的問題之一。這源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強制性規定所體現的國家公權力,以及仲裁員平衡二者以作出具有可執行性裁決義務三者間的緊張關係。在國際仲裁理論和實踐中,對於仲裁庭應當如何適用強制性規定,尚缺乏統一做法和理論共識,但強制性規定普遍存在于合同准據法、仲裁地法及除二者之外的第三國法律中,並能直接威脅仲裁的效力,必須予以關注。我國法律欠缺對仲裁實體法律適用的詳細規定,各仲裁機構對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規則差異較大。法律適用規則上欠缺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不利於當事人選擇中國仲裁,也與我國當前大力發展國際仲裁事業的總體要求脫節。建議從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性出發,參考國際仲裁實踐和理論,不直接在《仲裁法》和仲裁規則中體現強制性規定的內容,而由仲裁庭在裁量範圍內斟酌決定強制性規定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