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出罪”是一個中國化的概念,當前對這一概念的解讀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所謂“程序出罪”實為實體出罪,實踐中其影響在於為檢察裁量權的擴展提供了更大的實施空間,而我國目前基於重罪體系的刑事訴訟結構難以適應輕罪案件中檢察裁量權的不斷擴張。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為典型例證的“檢察官裁判”使檢察裁量權進一步寬鬆化,由此產生了向偵查階段的傳導效應。要謹慎防範檢察裁量權擴大所產生的風險,以及裁量權向偵查階段過度轉移而導致的檢察失權問題。在輕罪案件辦理中,可以引入“家庭模式”,構建“訴前考察+審前轉處”機制,注重對輕罪被追訴人的規訓;完善撤案監督制度,強化檢察官在審前證據把關的主導功能;依託“一站式”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打造輕罪案件公檢法協同辦案平臺,在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下為輕罪案件打造全流程簡化程序。 |